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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航-杭州民商事律师照片展示

吴健航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2110343920

  • 联系电话:

    13750884168

  •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A2座14层

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劳务分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0日 来源:杭州民商事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吴健航律师,杭州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

  吴健航,杭州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我国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我国合同效力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而由此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问题在于:

一是诉讼费收取标准不统一。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院在立案阶段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类,并按照各自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确认合同案件到底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把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作为非财产案件受理,有的法院则把这类案件作为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标的收取诉讼费。同案在不同法院收费不一的做法,有损司法公信力。

二是级别管辖标准不统一。根据上级法院印发的有关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将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标的划分级别管辖。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中部分案件涉及上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多的给付内容,如果简单的将其划分为非财产案件进行审理,则可能造成大标的案件流向下级法院,有违我国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特别是审级利益的损害,有可能导致审判不公,使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合同是否存在给付内容,对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进行分类。对于合同标的存在给付内容的案件,先根据合同给付内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再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对于不存在给付内容的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用。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立案工作中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等案件,没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合同标的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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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应该是被告住所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有哪些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的合同和正常的劳动合同在法律的管理上存在很大的区别,所以在发生案件的时候总是需要经过民事的程序来处理的,而为了原告和被告的利益就会选择被告所在地方的法院来进行处理,这样既方便可以让原告尽快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