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商事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诉讼
网站介绍

吴健航-杭州民商事律师照片展示

吴健航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2110343920

  • 联系电话:

    13750884168

  •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A2座14层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有哪些法律问题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该怎样诉讼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7日 来源:杭州民商事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吴健航,杭州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

  吴健航,杭州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有哪些法律问题

一、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的案件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

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甲没有还款,不久甲即死亡,遗有个人财产一批。甲死后为久,乙以甲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偿还甲的债务。此种情况,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

二、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的问题。

在债权人起诉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一般只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据此,笔者认为,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在起诉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三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被继承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有的观点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应终结诉讼,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后,由债权人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起诉,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请求偿还债务的目的,但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对债权依法进行确认,直接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当事人的诉累。

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被继承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该怎样诉讼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该怎样诉讼

一、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

追究出资方的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

追究担保人的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追究承包人的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

追究验资部门的

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

二、怎么向逃债企业追债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起诉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和刑事,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简单介绍,我们了解到实践中一些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只是表面的,事实上该企业可能通过抽逃出资等逃债的方式导致该企业看起来无力偿还债务,毕竟企业逃债的行为并不少见。因此,作为债权方,您需要谨慎防范,在发现对方有逃债的可能性时,要着手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避免您的合法债权遭到侵害。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